引言
北京時間2022年3月17日,國際法院作出了有關烏克蘭情勢的臨時措施指令,要求俄羅斯立即停止自2022年2月24日開始的軍事行動。烏克蘭與俄羅斯間的司法交鋒是怎么回事?應當如何看待國際法院的臨時措施指令?拋開烏克蘭情勢的政治因素,讓我們從法律角度聊聊國際法院指令的臨時措施。
提要
·國際法院是權威的政府間國際機構,但不是“最高國際司法機關”
·臨時措施是國際法院為保全權利指令的暫時性措施,以必要和“初步管轄權”為前提,與案件實體裁判沒有必然關聯
·就烏克蘭的訴請而言,國際法院取得“初步管轄權”尚算合理
·國際法院指令臨時措施有放任權利濫用之嫌
一、國際法院是權威的政府間國際機構,但不是“最高國際司法機關”
國際法院雖然權威,但其訴訟管轄權源自當事國同意,不是國際社會的“中央司法機關”,也不具有高于國家或其他國際組織(機構)的地位。
就其機構規格和廣泛的認可性及其法官的任職資格而言,國際法院在國際關系中的權威性和影響力毋庸置疑。不同于為某仲裁鬧劇提供秘書服務的常設仲裁法院,國際法院可是貨真價實的聯合國司法機關,是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其余為大會、安理會、經社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和秘書處)。國際法院依據《聯合國憲章》于1945年6月成立,其前身是1922年成立的常設國際法院。國際法院依《國際法院規約》運行,所有的聯合國會員國都是規約的締約方(現有193個會員國)。國際法院由15位法官組成,其選任需要同時獲得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的絕對多數同意,并且任兩位法官不能來自同一國。法官候選者須具有各本國最高司法職位資格或為公認的國際法學家?,F任法官分別來中、美、俄、法、德、日、印度、巴西、黎巴嫩等國。
國際法院雖被普遍地認可,但它并沒有當然的、普遍性的管轄權。國際法院具有咨詢管轄權和訴訟管轄權。對于訴訟案件,管轄應取得案件中所有當事國的同意。這包括三種情形,其一是當事國共同同意將已存在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審理;其二是在《聯合國憲章》或者國際法律文件中規定,特定事件(通常是條款的解釋或適用爭端)由國際法院管轄,若一國接受了該規定的約束,那么當符合規定的爭端被提交國際法院時,該國不能拒絕;其三是一國事先就有關條約解釋、國際法問題、違反國際義務的事實及賠償這四類事項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作出聲明。在這三種情形之外,無論一個案件多么嚴重或者影響廣泛,國際法院都無權管轄該案訴訟。
國際法院雖然權威,但不具有凌駕國家或者其他國際組織(機構)的地位。國際組織是是國際合作的平臺,類似歐盟這樣由成員國讓渡部分主權,而令組織實體具有超國家地位的國際組織非常罕見。聯合國是國家間國際組織,不是其成員國的管理者,國際法院也不是國際社會的“中央司法機構”。同時,國際法院是單層級的,并沒有下級法院。對于其他國際司法機構,包括聯合國框架下的法庭比如前南問題專門法庭,地區性法庭比如歐盟法院,以及專門性國際法庭比如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并不管轄他們也不是他們的上訴機構。從這些意義上說,國際法院當不上“最高”之名??紤]到國際法院裁決的終局效力,其在某些方面發揮的作用確實與“最高法院”相類似,但將之稱為最高法院是很不嚴謹的。
二、就烏克蘭的訴請而言,國際法院取得“初步管轄權”尚算合理
從表面看,俄烏的主張及雙方對《防懲滅種公約》第9條的接受,為國際法院對至少部分訴請確立管轄權提供了可能的基礎,滿足了指令臨時措施的管轄權前提。
俄烏軍事沖突開始以后,2月27日烏克蘭以俄羅斯違反《防懲滅種公約》為由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提出了指令臨時措施的申請。
《防懲滅種公約》,全稱為《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其文本于1948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目前有152個締約方,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歐洲主要國家及烏克蘭?!斗缿蜏绶N公約》第2條通過列舉的方式界定了滅絕種族行為,直接實施滅種,或者預謀、公然煽動、意圖以及共謀滅種都應被懲治。締約方的主要義務包括在國內立法和司法中懲治滅種、為將滅種行為人移交司法(包括國際法庭)提供方便,締約方也有權將滅種的有關情勢提交聯合國的主管機關以采取防懲措施。公約沒有涉及使用武力方面的問題。
烏克蘭向國際法院提出了六項訴請,包括要求裁決在盧甘斯克和頓涅茨克沒有發生《防懲滅種公約》第2條定義的滅種行為、俄羅斯以防懲滅種而采取的任何行動在《防懲滅種公約》下是非法的、俄羅斯應停止軍事行動并賠償損失等。烏克蘭同時提出了包括俄羅斯立即停止軍事行動、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擴大爭端的行動等臨時措施申請。
臨時措施是國際法院在認為緊急必要的情形下,指令當事國應予遵守以保全彼此權利的暫時性措施。臨時措施的裁決與法院對案件實體部分的立場沒有直接關聯。指令臨時措施的前提之一是國際法院對案件具有“初步管轄權”,即初步證明具有管轄權。通常只需要有一些初步的、表面的證據,證明法庭可以管轄并可以繼續審理案件,即可滿足要求。
俄烏都是《防懲滅種公約》的締約方并接受公約第9條的約束,所以國際法院對雙方間有關公約理解和適用的案件有管轄權。烏克蘭的訴請至少部分涉及《防懲滅種公約》下滅種行為的認定,可以認為關乎公約的理解與適用。而俄羅斯的官方言論中曾指控烏克蘭違反《防懲滅種公約》,雖然這些指控與軍事行動間的關系尚不確定,但至少能認為俄烏間對于某些行為是否符合《防懲滅種公約》的定義存在爭議,即使爭議相對于烏克蘭的訴請可能只占很小一部分。
三、國際法院指令臨時措施有放任權利濫用之嫌
國際法院指令的臨時措施已不限于《防懲滅種公約》理解和適用所能涵蓋的范圍,有放任烏克蘭超管轄行使訴權的嫌疑,動搖了法治根基。
從前文列出的訴請可以看出,雖然烏克蘭以《防懲滅種公約》為由提出訴請,但并未局限于公約框架下,而希望否定俄所有與滅種相關聯的軍事行動,乃至俄針對烏克蘭的所有行動。
俄羅斯采取的軍事行動與《防懲滅種公約》的關系是有疑問的。俄雖然指控烏克蘭違反公約,但并未明確將公約援引為使用武力的依據,相反俄明確將《聯合國憲章》第51條(自衛權)及國際習慣列為動武依據。在不直接援引《懲治滅種公約》,能否使用其中的內容界定滅種行為是個復雜問題(涉及國際習慣的證據以及條約在何種情況下發展為國際習慣),本文暫不討論。但至少俄主張的動武依據明顯超過了公約范圍,并且公約未規定使用武力并不能反向推論出對滅種行為禁止使用武力。無論俄羅斯主張的依據是否成立,它們都超出了《防懲滅種公約》的范疇,進而超出了國際法院對案件的管轄范圍。
就本案的管轄權限而言,國際法院無權解釋《防懲滅種公約》之外的條約和國際習慣,也無權判定這些條約和習慣是否能成為雙方行為的依據。即使國際法院在審理后最大限度地支持烏克蘭的主張,也僅能就烏克蘭未實施《防懲滅種公約》界定的滅種行為、俄羅斯不能以公約為依據動用武力、俄應停止所有以烏違反公約為由而采取的行動等作出裁決。至于在《防懲滅種公約》之外的行動(包括軍事行動)是否有依據以及應否停止,并不是國際法院有權裁決的事項。
顯然,國際法院指令的臨時措施已經超過了其能夠裁判的最大權限。對和平的向往并不是國際法院超越管轄權動搖法治根基的合理理由。正如國際法院在1999年南聯盟相關案件中做的裁判,臨時措施并非國際法院推動和平的唯一手段。
結語:
應當承認,國際司法機關難以擺脫國家間政治博弈的影響,同時停止沖突恢復和平也確實是國際社會的普遍期待。但作為權威和專業的司法機關,國際法院應盡可能忠實適用法律,并且避免成為政治博弈的工具。在俄烏有關種族滅絕的訴訟中,至少在法律上,國際法院當下指令的臨時措施超過了終局裁決的可能范圍,這樣的指令是不夠審慎的。
?。?span style="font-family: 黑體, SimHei;">作者簡介:李乾睿,法學博士,廣西萬益律師事務所高端民商事爭議解決部,專研領域:繁難民商事訴訟,自貿區法律制度)
主要參考資料:
1.《國際法(第三版)》,周忠海 主編
2.《國際法(第六版)》,[英]馬爾科姆·N·肖 著
3.ICJ APPLICATION filed in the Registry of the Court on 26 February 2022,DISPUTE RELATING TO ALLEGATIONS OF GENOCIDE(U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
4.ORDER of 16 MARCH 2022,ALLEGATIONS OF GENOCIDE UNDER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UKRAINE v. RUSSIAN FEDERATION),ICJ
5.DECLARATION OF JUDGE XUE, ICJ
附:《防懲滅種公約》
第2條
本公約內所稱滅絕種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故意使該團體處于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第9條
締約國間關于本公約的解釋、適用或實施的爭端,包括關于某一國家對于滅絕種族罪或第三條所列任何其他行為的責任的爭端,經爭端一方的請求,應提交國際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