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南寧市司法局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新修訂的《南寧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南寧市“紅頭文件”管理立法再升級,要求更嚴格、職責更明確、操作更具體。為避免出現奇葩證明,明確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行政規范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名稱包括辦法、規定、規則、決定、意見、實施細則、公告、通告、通知等,是行政機關實施管理的直接依據,也直接關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這次修訂,《管理辦法》新增加了一批創新的制度和做法。為嚴格依法行政,“紅頭文件”制定規定更細化,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增加行政權力或者減少法定職責的事項”“阻礙改革創新的事項”“違法規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的事項”等內容。同時,將原來規定的不得設定“超越制定機關職權的事項”,進一步明確為不得設定“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為了深入推行審批便民化,杜絕出現“你媽是你媽”的奇葩證明。這次修訂,明確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也更嚴格,增加“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規定”“是否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國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是否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是否與自治區、南寧市重大決策部署不一致”等條件。
實踐中,存在一類特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即專門用于廢止原有文件、無其他內容的文件。這次修訂,明確“專用于作出廢止決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長期有效”。
這次修訂還新增規定,除了在有效期到期前評估以外,實施過程中制定機關或者實施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和建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要求進行評估。同時明確規定,社會公眾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制定機關或者備案機構應當研究處理。